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5-06-20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指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者,将受到公安机关的警告,并可能面临罚款。

具体来说,单位将面临2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则将面临500元以下的罚款。若情况严重,将被没收宠物犬,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首先,违反第八条的规定,在禁遛区遛犬,将受到上述处罚。

其次,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小出租汽车,同样将受到处罚。

第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三项,乘坐电梯时携犬,也属于违规行为。

第四,违反第十七条第四项和第五项,携犬出户,将面临警告与罚款。

最后,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同样违反规定,需承担相应责任。


扩展资料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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