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交通事故的案例(篇幅要少)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5-06-21
1. 2005年7月2日,于某在准备过高速公路时,为抄近路,由路基防护网的破损处进入公路,被卞某驾驶的高速行驶中的白色桑塔纳卧车猛烈撞击,身体在空中旋转数圈,呈水平面落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认定:车辆的行驶速度为每小时114公里,超过该路段的最高限制时速每小时110公里。
2. 2005年7月8日,卢某为单位从外地运输印刷品,深夜返回途中,驾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由于其过度疲劳,注意力分散,未注意前方车辆为变换车道而降低行驶速度,导致两车追尾,卢某受轻伤。卢某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到医院治疗。被追尾车辆的驾驶者宋某及乘车人赵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辆行驶方向后方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后,在现场守候,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几分钟后,刚参加过朋友聚会的张某酒后驾车,以每小时110公里的高速同向驶来,冲入事故现场,与卢某的车发生剧烈撞击。张某当场死亡。两辆车皆严重毁坏。守候在现场的宋某和赵某受重伤,造成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

3. 李某是某机械厂技术员。其持学习驾驶执照驾驶小型汽车,载着妻子和孩子去医院看急诊。当其由东往西行驶到某国家机关门前时,汽车轮胎爆胎,李某便将汽车停在小型车道内换轮胎(未开前后小光灯)。车辆修复后,在李某将坏胎放置后备箱之际,适有某报社驾驶员张某驾驶小汽车(未开远光灯)以50公里时速由东往西驶来,临近时,张某才发现前方李某的汽车,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由于下雨路滑,停车不及,将李某撞倒,并将李某的汽车撞出15米,冲上北侧人行道。在张某车后方随行的车辆赶到,驾驶员江某见状紧急制动,因距前车过近,结果撞在张某车尾部,致使张某车又将李某之妻撞倒。李某夫妇均受重伤。经医院诊断,李某小腿多发性、粉碎性、开放性骨折,血管神经损伤,其妻骨盆双侧骨折,坐肢骨折,膀胱损伤。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

《乘客开车门无意撞死人需担责》
 一,案情
2010年2月23日下午4时许,28岁的山西小伙赵军和妻子张玲及一位朋友在安宁区刘家堡乘出租车前往汽车西站预备回老家。而在兰州打工的26岁临潭县小伙丁乐当天开着朋友的助力车预备到市区办事。丁乐骑车和赵军乘坐的出租车分别在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前后相隔不远同向而行。
  当出租车行至乱庄村地段时,坐在后排右座的赵军接到朋友的电话有事需提前下车,便示意司机师傅泊车。司机柴龙将车头右转,从两条绿化隔离带之间的断口处穿过,车身微斜停在非机动车道上。合法赵军开启车门,右手还未从把手取下,丁乐驾车驶过此地,左侧车头径直撞向刚打开一半的车门。只听“砰”一声巨响,丁乐飞出十多米远,跌落在地不省人事。后丁乐被送往兰石病院救治,但终因头部重伤抢救无效于3月6日身亡。
二,车门伤人,司机需负责吗?
  3月5日,交通事故责任结论认定完毕,赵军负有主要责任,驾驶员柴龙和受害人丁乐承担次要责任。4月9日下战书,赵军被传唤到交警队后,立即被予以收押。以为丈夫没有任何过错的张玲,急忙联系律师为丈夫“申冤”。4月11日,白银至公律师事务所韩国福律师接受张玲委托,成为赵军涉嫌交通肇事案侦查阶段法律援助律师。4月12日,综合分析案情后,韩律师向安宁交警大队的上级单位、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递交复核申请,要求依法公正裁决应由驾驶员柴龙与受害人丁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军无责。韩律师对刑事拘留决定也提出异议。同时,丁乐的家人也提出复核申请,坚持以为应由出租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
  4月16日,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召开定案会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复核后作出了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结论。
  赵军代办代理律师韩国福以为,交警部分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拘留赵军的决定书系“定性混乱,合用法律不当,所做决定没有依法裁决”。由于赵军只是一名出租车乘客,并非道路交通运输职员,根本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我是第一次碰到并代办代理这么特殊的“乘客交通肇事被刑拘”的案件。首先赵军作为乘客的身份,就不符合“交通运输职员,或者非交通运输职员”的交通肇事罪主体要件。打个比方,即偷开他人车辆,没有驾照的未成年人开车等等这些“没资格开车,手握方向盘驾驶车辆”的人才长短交通运输职员。针对本案综合判定,根据最高法的解释划定,赵军作为客运合同的顾客,有权要求出租车在到达目的地后泊车。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法规泊车。也就是说,出租车驾驶员泊车的位置是其承担何种责任的枢纽。我的理解,该事故中,出租车驾驶员和受害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赵军在不存在指使、强令驾驶员违章驾车的条件下,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充其量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