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房屋归我,对方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起诉确认房屋所有权,应定什么案由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5-06-22
  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房子归一方,但是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后,放弃房屋产权的一方不配合另一方办理过户的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对于协议离婚来讲,双方之间签订离婚协议是民事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如果合同的一方不配合对方办理过户手续,房屋过户就比较麻烦,因为仅凭离婚证书和离婚协议书,尚不足以证明对方房产过户的真实意思,房屋管理部门无法审查协议的真实性,因此,碰到这种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以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如果对方不配合,则是对离婚协议书的不履行,属违约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就可以办理过户了。

  2、离婚时,到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为了防止出现离婚后,一方不配合的情况出现,可以在办理离婚时,将离婚协议书公证,以证明协议书的真实性,这样房管局就会对离婚协议书予以认可,将房产过户。

直接起诉分割离婚财产即可,拿到判决可直接到房产部门要求协助办理。

我认为确权之诉,对原告来说更有利。

确认权之诉,但应起诉对方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你好!我看了你的提问之后现在做出如下回答:
1、“协议离婚房屋归我,对方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涉及违法或者违背个人意愿的,该协议无效!
2、“应定什么案由。”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即可,对于对方的违约行为你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或者离线留言!

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原告所有,但被告不履行协议不搬离房屋,现原告起诉要求搬离,案由?~

  如果双方在离婚时,已经确定了房产的居住或者使用权。那么另一方不离家的行为,明显是不履行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当事人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看原告的具体请求。如果原告要求履行协议,交付房产,或协助办理过户,可以确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如果原告要求确认有关物权内容,因涉及到物权纠纷和专属管辖,应考虑按物权纠纷立案,由房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