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伤残等级1-10级评残标准
一、一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植物状态;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5. 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 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 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功能完全丧失;双上肢高位缺失或一上肢高位缺失伴一下肢高位缺失。
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二、二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完全性失语。
2.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5. 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肠切除3/4,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
7.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双下肢高位缺失;双上肢高位缺失或一上肢高位缺失伴一下肢高位缺失。
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80%以上。
三、三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2.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2级以上。
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5. 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双侧输尿管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中度狭窄;肠切除3/4,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7.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严重功能障碍;双下肢重度缺失;双上肢重度缺失或一上肢重度缺失伴一下肢重度缺失。
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以上。
四、四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2.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1级。
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5. 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双侧输尿管中度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闭锁),另一侧输尿管轻度狭窄;肠切除1/2,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7.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功能中度障碍;双下肢重度缺失;双上肢中度缺失或一上肢中度缺失伴一下肢中度缺失。
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五、五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2.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3.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一侧甲状腺功能重度减退,另一侧甲状腺功能中度减退。
5. 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6. 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7. 肢体损伤致: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一肢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重度功能障碍;双上肢中度功能障碍或一上肢重度功能障碍。
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以上。
六、六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中度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半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2.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3.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双侧甲状腺功能中度减退。
5. 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6. 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7. 肢体损伤致: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一肢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中度功能障碍;双上肢轻度功能障碍或一上肢中度功能障碍。
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七、七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个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个月二次以上。
2.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视力障碍。
3.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一侧甲状腺功能中度减退,另一侧甲状腺功能轻度减退。
5. 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6. 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7. 肢体损伤致: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一肢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中度功能障碍;双上肢轻度功能障碍或一上肢中度功能障碍。
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八、八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二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八个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八个月一次以上。
2.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视力障碍。
3.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一侧甲状腺功能中度减退,另一侧甲状腺功能轻度减退。开
5. 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6. 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7. 肢体损伤致: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一肢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中度功能障碍;双上肢轻度功能障碍或一上肢中度功能障碍。
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九、九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十二个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六个月三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十二个月二次以上。
2.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一侧鼻翼缺损或鼻柱偏歪;双侧鼻骨骨折;嗅觉丧失。
3.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一侧甲状腺功能轻度减退。
5. 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6. 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7. 肢体损伤致: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一肢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中度功能障碍;双上肢轻度功能障碍或一上肢中度功能障碍。
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以上。
十、十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2. 头面部损伤致: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一侧鼻唇沟变浅,伴同侧上唇轻度外翻;一侧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0平方厘米以上;一侧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4. 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5. 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6. 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7. 肢体损伤致: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一肢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中度功能障碍;双上肢轻度功能障碍或一上肢中度功能障碍。
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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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评残1-10级明细表如下:一级至四级伤残:一级伤残表现为日常生活完全无法自理,需他人或专门设施维持生命,意识消失,活动完全受限且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二级伤残需随时有人帮助,活动仅限于床上或椅上,无法工作且社会交往极度困难。三级伤残需经常监护,活动限于室内,职业和社会交往明显受限。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