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标准
十级伤残标准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分为以下七类损伤情形: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精神障碍或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神经系统症状或体征。
一侧部分面瘫、嗅觉功能完全丧失、轻度尿崩症。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致肌群肌力4级以下,或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开颅术后遗留功能障碍。
头面部损伤
面颅骨缺损或畸形影响面容,或头皮瘢痕/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面部条状瘢痕:宽度0.2cm且累计长度6.0cm(中心区≥3.0cm),或累计长度达10.0cm。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或多块累计5.0cm2;片状细小瘢痕/色素异常面积达10.0cm2。
眼睑下垂遮盖瞳孔、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眼眶骨折后眼球内陷≥2mm、复视/斜视、角膜斑翳累及瞳孔区或移植术后。
眼外伤性青光眼/低眼压、无虹膜、白内障、晶体缺失或植入术后。
一眼中度视力损害或双眼视力≤0.5;视野中度缺损(有效值≤48%)。
听力障碍:一耳≥61dB HL或双耳≥41dB HL;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耳廓缺损/畸形达30%、鼻尖/鼻翼软骨缺损、唇外翻/小口畸形/露齿、舌部分缺损。
牙齿缺失/折断≥7枚,或牙槽骨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折断≥4枚。
张口受限Ⅰ度、咽/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颈部及胸部损伤
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达25.0cm2。
一侧喉返神经损伤致功能异常、器质性声音嘶哑、食管修补术后。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畸形、肋骨骨折≥6根或部分缺失≥2根。
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2处畸形愈合、肺修补术后、轻度呼吸困难。
腹部损伤
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肝/脾/胰腺修补术后、胃/肠/胆道修补术后、膈肌修补术后。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肾/输尿管/膀胱修补术后、子宫/卵巢修补术后、外阴/阴道修补术后。
睾丸破裂修补术后、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尿道修补术后。
会阴部瘢痕挛缩致肛管狭窄、阴茎头部分缺失。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1/3)或粉碎性骨折。
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骨盆两处以上骨折/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一侧髌骨切除、膝关节韧带/半月板撕裂伤术后影响功能、青少年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双上肢长度差≥4.0cm、双下肢长度差≥2.0cm。
关节功能丧失:任一大关节(踝除外)≥25%,或踝关节≥50%。
下肢关节骨折后创伤性关节炎、肢体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手部小指完全缺失伴第5掌骨缺损、足拇趾功能丧失≥75%或多趾功能丧失≥50%。
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足弓结构部分破坏、手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体表及其他损伤
手部皮肤瘢痕/植皮术后范围达手掌面积50%、皮肤瘢痕达体表面积4%。
皮肤创面长期不愈(>1年)且范围达体表面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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